通用名称: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
处方资料:
【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
英文名称:CEFAMANDOLE NAFATE FOR INJECTION
汉语拼音:Zhusheyong Toubaomengduozhina
【性状】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
【适应症】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肺部感染、尿路感染、胆道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骨和关节感染以及败血症、腹腔感染等。
【用法用量】成人剂量:本品的通常剂量范围是0.5-1.0g/4-8h。
皮肤及其软组织和无并发症肺炎,适当剂量为0.5g/6g。
无并发症泌尿道感染,必要剂量为0.5g/8h。
严重的泌尿道感染,静滴1.0g/4-6h。
重症感染性疾病用量为1.0g/4-6h。
危及生命的感染或由非敏感性细菌所引起的感染,剂量为2.0g/4h(或12g/d)。
婴幼儿剂量:本品治疗常规感染用药剂量为50-100mg/kg/d,每隔4-8h给药一次对于敏感的细菌是有效的,重症感染给药剂量可增至150mg/kg(但不能超过成人最大用药剂量)。
【禁忌症】对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1.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头孢菌素或头霉素(cephamycin)过敏者对其他头孢菌素或头霉素也可能过敏。对青霉素类、青霉素衍生物或青霉胺过敏者也可能对头孢菌素或头霉素过敏。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用头孢菌素时发生过敏反应者达5%~10%;如作免疫反应测定时,则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对头孢菌素过敏者达20%。
2.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用本品时应根据病人情况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类。
3.有胃肠道疾病史者,特别是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生素相关性结肠炎(头孢菌素类很少产生假膜性结肠炎)者应慎用。
4.肾功能减退病人应减少剂量,并须注意出血并发症的发生。若应用大剂量,偶可发生低凝血酶原血症,有时可伴出血,因此在治疗前和治疗过程中应测定出血时间。
5.应用本品期间饮酒可出现双硫仑样反应,故在应用本品期间和以后数天内,应避免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6.对诊断的干扰:应用本品时可出现直接抗球蛋白(Coombs)试验阳性;以硫酸铜法测定尿糖时发生假阳性反应,采用葡萄糖酶法测定尿糖,其结果不受影响;以磺基水杨酸检测尿蛋白时可出现假阳性反应;应用本品期间可出现暂时性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升高。
7.长期使用本品,可能会促使耐药菌株的增加,故在治疗期间,如发现有再度感染时,得重做药敏试验。
8.有报告指出同时并用氨基糖苷类及头孢菌素类的抗生素可能与肾毒性有关。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乳汁中本品含量甚少。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用时应权衡利弊。
【儿童用药】1个月内的新生儿和早产儿不推荐应用本药。
【老年用药】老年患者肾功能减退,须调整剂量。参见用法用量。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制剂中含有碳酸钠,因而与含有钙或镁的溶液(包括复方氯化钠注射液或复方乳酸钠注射液)有配伍禁忌。两者不能混合在同一容器中;如必须合用时,应分开在不同容器中给药。
2.头孢孟多与产生低凝血酶原血症、血小板减少症或胃肠道溃疡的药物同用,将干扰凝血功能和增加出血危险。
3.头孢孟多与氨基糖苷类、多粘菌素类、呋塞米、依他尼酸合用,可增加肾毒性的可能。
4.丙磺舒可抑制头孢菌素类的肾小管分泌,两者同时应用将增加头孢菌素类的血药浓度和延长其半衰期。
5.红霉素可增加本品对脆弱拟杆菌的体外抗菌活性100倍以上。与庆大霉素或阿米卡星合用,在体外对某些革兰阴性杆菌有协同作用。
【药物过量】大剂量给药时,头孢菌素会引起癫痫发作,特别是病人的肾脏会受到损害。当患者的肾脏功能受到损害时必须将剂量(参看给药剂量)。如果癫痫发作应立即停止给药,若出现临床症状应给予抗惊厥药的治疗,在无法治疗这种过量反应的情况下应考虑使用血液透析治疗。
【药理毒理】本品为第二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头孢孟多酯钠的抗菌活性仅为头孢孟多的1/5-l/10,头孢孟多酯钠进入体内迅速水解为头孢孟多,所以两者在体内的抗菌作用基本相同。
头孢孟多对多数革兰阳性球菌有较强的抗菌作用,其活性与头孢噻吩和头孢唑林相仿,肠球菌属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对本品耐药。本品对白喉杆菌和革兰阳性厌氧菌(厌氧球菌和梭状芽孢杆菌)均有良好作用,对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肺炎克雷伯菌和流感嗜血杆菌的活性较头孢噻吩和头孢唑林为强,部分产气肠杆菌、吲哚阳性变形杆菌和普鲁威登菌均对本品敏感。伤寒沙门菌、志贺菌属、淋病奈瑟菌和脑膜炎奈瑟菌对本品也甚敏感,对脆弱拟杆菌的抗菌作用差。沙雷菌属、产碱杆菌属、不动杆菌属和铜绿假单胞菌对本品耐药。其作用机制为与细菌细胞膜上的青霉素结合蛋白(PBPs)结合,使转肽酶酰化,抑制细菌中隔和细胞壁的合成,影响细胞壁粘肽成分的交叉连结,使细胞分裂和生长受到抑制,细菌形态变长,最后溶解和死亡。
【贮藏】密闭,在凉暗(避光并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
【包装】西林瓶装,10瓶/盒。
【有效期】24个月
【执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12742008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4436
注意:本品为处方药,请在医生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网站资料仅供参考,不可作为个人用药和处方依据。